原住民王光祿獵槍案 特赦後再戰非常上訴終獲無罪確定

原住民王光祿獵槍案 特赦後再戰非常上訴終獲無罪確定

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首次行使特赦權,2021年5月特赦王光祿(本報資料照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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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王光祿因持槍打獵被判刑3年6月定讞,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首次行使特赦權,2021年5月特赦,王雖經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,但罪刑宣告仍然存在,檢察總長爲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,2021年遭駁回後,再度提起非常上訴,最高法院14日判決撤銷有罪判決 ,自爲改判無罪確定。

2013年王光祿聲稱因年邁母親想吃肉,他用撿拾到的長槍,在臺東山區獵得保育類臺灣長鬃山羊、山羌,檢方起訴,他不否認自己行爲,主張狩獵是原民文化未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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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將王依違反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判3年2月,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月,併科罰金7萬元,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定讞,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,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也裁定停審聲請釋憲。

司法院大法官2021年5月作成釋字803號解釋,認爲現行的《槍砲彈藥管制條例》中,立法者只就原住民自制獵槍的行爲除罪化,但空氣槍等仍受法律限制,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,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問題,「自制獵槍」一詞也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。

大法官指出,原住民未經許可,製造及運輸或持有自制獵槍,供作生活之用者,處以2000元以上、2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,大法官認定合憲。如果原住民不是用經過許可的「自制獵槍」打獵,仍須受行政罰或刑罰究責。

司法院作成釋憲案後,蔡英文總統對王光祿特赦,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「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,免除其刑之執行;其情節特殊者,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爲無效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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